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由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仅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