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由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仅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