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交易为主的交易平台或者交易所,可以在约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放大宗商品交易保证金。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可以办理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跨境经常项目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目下的结算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