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要求的企业,其真实、合法交易的外汇收入不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自贸试验区内,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可以用于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照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