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贸试验区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要求的企业,其真实、合法交易的外汇收入不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自贸试验区内,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可以用于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照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