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油品等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交易可以采用双币种计价、结算,鼓励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