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生态补偿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