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