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