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并通过社会和市场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市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水源保护费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