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