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或者生活无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实施监护;无符合条 件的受托监护人的,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