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服刑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并为其生活、教育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