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证其必要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 件,保障其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培养其良好的生活与学习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禁止溺婴或者以其他方式残害婴儿,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