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科学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可以接受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根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法治、道德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