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科学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可以接受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专业机构的指导,根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法治、道德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