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记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