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报刊、书籍、广播、电视、新媒体上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道,不得直接采访未成年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