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