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的工作方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