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的工作方式,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