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泄露、出卖学生个人以及家庭信息;(三)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以及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四)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