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制定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学校、幼儿园应当安装安全视频设施,有条 件的,与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体育、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发生突发事件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学生的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