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发现校园及其周边出现下列活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一)违章摆摊设点;
(二)出售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食品、药品、文具、玩具、音像制品、书刊杂志等物品;
(三)提供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服务;
(四)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校舍和其他设施设备或者移作他用;
(五)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或者制造噪音污染;
(六)其他妨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正常秩序或者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