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检,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学生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确认。学生患有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特定疾病或者具有过敏等特异体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学校在开展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时,应当给予相应照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