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长、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学校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入学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集中进行学前培训,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式方法;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学校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