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长、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

学校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入学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集中进行学前培训,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式方法;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家长委员会,设立家校沟通平台,制定家校互动计划,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学校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