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帮助其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学校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