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帮助其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学校互联网上网场所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