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或者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心理辅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