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进行教育、纠正;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矫治;发现初中阶段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学习。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