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进行教育、纠正;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矫治;发现初中阶段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学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