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受其监护的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或者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适龄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区教育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