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七条有效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既有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转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