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洗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