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八条有效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无磷”标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