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