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或者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