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