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