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规定第十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发布宣传含磷洗涤用品的广告。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宣传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