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镇、村庄规划,影响乡村建房审批的;
(二)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时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规划难以实施,影响乡村建房审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履行规划实施监督职责,造成违规建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