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乡村建房承建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建方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