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乡村房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实或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