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库。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选择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指导建房户与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竣工后的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筑工匠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做好施工记录,保证施工资料完整。
鼓励承建方或者建房户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