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