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抵制不文明行为。

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