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