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