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喷涂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