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