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支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对文明促进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