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反馈结果,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