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