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