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与限制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禁止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禁止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禁止擅自毁绿、种菜,禁止私拉电线,禁止占用道路、楼道等共用部位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